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制定本省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并动态调整,确保教职工人员足额配备。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根据本省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合理确定本校教职工人员规模,确保教职工人员足额配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