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三条有效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