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实施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指导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质量评估、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指导技工学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质量评估、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指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管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区域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在区域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安排、经费投入、企业办学、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做好职业教育的相关政策配套衔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