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擅自采挖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损坏树木花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