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砍伐,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妨碍交通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

(二)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移植树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保证移植成活率:

(一)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

(二)影响居住安全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