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本级预算。

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