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所在地的园林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公共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清除公共绿化用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垃圾。居住区绿地(居住用地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