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工程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由园林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四)城市绿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结构施工图立剖面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