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