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鼓励在自贸试验区依法设立各类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建立跨境产品研发、跨境结算、灾备、数据等后台运营基地,强化国际金融服务功能。

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法拓宽业务范围开展下列业务:

(一)符合条件的保理企业开展跨地区的保理业务;

(二)创新跨境保险产品,拓展跨境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业务;

(三)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试点承保市场采购贸易、保税维修、离岸贸易、易货贸易等新业态;

(四)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服务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推进融资租赁证券化,发展工程建设、飞机等大型设备融资租赁,扩大高端装备进口。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规定收取外币租金;

(五)支持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增加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品种;

(六)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加强在跨境融资、结算、产品和服务方面的交流合作;

(七)优化境外来华人员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境外来华人员提供合规且便利的金融服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