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以及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投资促进服务体系,完善项目调度制度,围绕自贸试验区重点特色产业,开展精准招商、专业化和市场化招商,建立新增经营主体、产业项目区域联动和利益共享机制,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经营主体引进、培育和产业发展。

鼓励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事业部总部以及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鲜切花、茶叶、咖啡等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依法合规开展产能预售、订单交易等创新交易模式,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