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片区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全面推动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和建设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对自贸试验区在贸易、投资、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及时出台和落实自贸试验区支持政策措施,优先在自贸试验区推动开展试点和布局重要创新平台,在人才、资金、项目、土地、规划、能源利用、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海关、边检、金融、税务等中央驻滇单位应当全面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积极争取国家对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支持和开展改革试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