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有关部门应当对节水改造项目、节水示范项目和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项目优先立项,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税费和资金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对节水项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