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节约用水的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