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未及时维修供水、输水、用水设施,出现重大漏水事故浪费水资源,情节严重的,由公共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