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取得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共供水单位未对公共供水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取水量的用水单位核定用水计划即供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在下一年度核减其年度用水计划,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