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城市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喷洒等市政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有条件的工业企业,鼓励使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