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第四十四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喷洒等市政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有条件的工业企业,鼓励使用再生水。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