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非常规水源利用第四十一条有效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等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渗透铺装、绿色屋顶、植草沟、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新建城市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实行雨污分流,提高雨水利用率。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