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等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渗透铺装、绿色屋顶、植草沟、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

新建城市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实行雨污分流,提高雨水利用率。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