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支持和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个人因地制宜建设集雨水池、坑塘、渠道等蓄水设施,拦蓄雨洪水,开发利用微咸水,增加有效水源。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