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禁止新建以深层地下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项目。以深层地下水为水源的已建项目,需增加深层地下水开采量的,应当严格控制。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