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价格改革、水权交易等方式,支持节水服务机构创新节水服务模式;在农业灌溉、公共机构、公共建筑、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公共管网漏损控制等领域,引导和推动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水管理合同。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