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虚假信息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受理方式,接受社会各界对网络虚假信息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