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深度合成服务时,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对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