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深度合成服务时,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对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