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留守儿童动态管理机制,组织做好留守儿童信息收集、录入、管理等工作;

(二)研究拟订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措施、提出工作建议;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各部门联动协作;

(四)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

(五)督促检查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通报工作情况;

(六)其他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相关职责。

教育体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