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和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