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排查本辖区内的留守儿童,定期走访,掌握留守儿童的家庭、监护、照护和就学等基本信息,发现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