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漾弓江流域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