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湿地修复、生态保护带建设等措施,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提升水体自净能力。

禁止在漾弓江流域水域岸线内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以及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