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恐怖主义工作。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承担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信息收集、隐患排查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