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等提供运输服务的经营者、管理者、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查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加强安全监管。

机动车租赁、从事长途客运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服务对象身份,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船舶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应当依法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