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非法持有、传播、交易、窝藏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生物危险品、核与放射物品等可以用于制造恐怖事件的有害物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保藏机构等,应当落实传染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过程的反恐怖主义工作措施,防范利用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恐怖事件。

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流入社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