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四条有效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配合有关部门防止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