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业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