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