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资料;(五)业主名册;(六)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