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资料;

(五)业主名册;

(六)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