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