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从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中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以通过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社区党组织推荐、居(村)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