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