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妇女事件的媒体报道中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强调性别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二)未经本人同意,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音像制品、出版物、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妇女的隐私权;

(四)侮辱、诽谤妇女;

(五)其他侵犯妇女人格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