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