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