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