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管理责任人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交付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交付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