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生活垃圾实行定点分类集中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混合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分类投放。

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激励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