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以及处理利用方式等,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