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全社会应当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创新创造,营造关心、尊重、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氛围。

对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