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条件的,应当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上门服务、交通工具临时停放等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