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