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粮食生产资料稳定供应工作,指导粮食生产者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引导种植优质高产的粮食品种,提高粮食单产和综合生产效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名特优粮食品牌培育,强化粮食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