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九华黄精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九华黄精加工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服务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天然生长的九华黄精和九华黄精林下种植的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九华黄精产业发展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